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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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空氣污染防治法中充之「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或工商活動行為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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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05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3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治法中充之「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或工商活動行 為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 二、本案公私立學校、教會、寺廟等為非營利單位,應非屬前項說明所稱 之「工商廠、場」,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自不 宜認定為「工商廠、場」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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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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