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據「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以下簡稱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噸/小時以上(含)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含)者之煙道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Dioxins及Furans)」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134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9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據「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本標準適用 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以下簡稱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 噸/小時以上(含)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含)者之煙道排 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Dioxins 及 Furans)」 。依上述規定, 該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倘焚化爐係處理事業廢棄物者, 並不適用。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