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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0 18:3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據「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以下簡稱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噸/小時以上(含)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含)者之煙道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Dioxins及Furans)」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613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1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據「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本標準適用
          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以下簡稱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
          噸/小時以上(含)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含)者之煙道排
          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Dioxins 及 Furans)」 。依上述規定,
          該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倘焚化爐係處理事業廢棄物者,
          並不適用。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