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及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應設置流量監測設備,並應設置足以有效監視污染防制設備正常操作之連續監測設施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1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9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石化製程排放管道及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 處應設置流量監測設備,並應設置足以有效監視污染防制設備正常操 作之連續監測設施。倘工廠設置流量監測設備或連續監測設施有實際 困難,可報經環保機關核可後,以其他監測方式替代。 二、本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場及○○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揮 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於入料時倘確係採用密閉平衡管將蒸氣送至揮發 性有機液體之運輸工具,則經呼吸閥排放而進入防制設備之廢氣流量 極小,流量計不易作動,得免裝設流量監測設備,以揮發性有機液體 實際儲存溫度等相關紀錄推估呼吸閥流量之方式,替代流量監測設備 。 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石化製程排放管道之污染防制設備,其廢氣導 入處倘確無直管以供裝設流量計,並以風車持續吸取固定之風量進入 污染防制設備,則得以可表示廢氣流量之風車設計排風量及電流紀錄 ,替代流量監測設備。另該公司以活性碳塔處埋石化製程排放管道及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排氣,依前述說明二規定,應設置足以有效監 視活性碳塔正常操作之連續監測設施,如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監測器等 ,倘活性碳塔之入口廢氣流量極低,得以活性碳之定期更換紀錄替代 監測設施。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