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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0 23:3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規定略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繳交賸於二分之一之費額;其不需申請開工、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者,應於開工時全額繳交其費額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43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1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規定略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費應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
              ,繳交賸於二分之一之費額;其不需申請開工、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
              者,應於開工時全額繳交其費額。
          二、有關政府機關興辦營建工程,倘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因會計請
              款收敘或跨縣市以公文申報繳納等原因延,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者,工程發包單位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前,先行提出相關付款切結文件
              申請延期繳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同意。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