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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0:1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之廢棄物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10110377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主    旨: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款之廢棄物
          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旨揭條款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時,其處理後之廢棄物,應由處
          理者每六個月檢測一次。但經連續二次檢測結果均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
          認定標準者,得改為一年檢測一次。」其目的係經由定期持續檢測,確保
          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後不再具有有害特性。處理後之廢棄物如為有害事業
          廢棄物者,須依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免依本款規定執行檢
          測。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本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