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石綿及含石綿物質之排放管道、周界排放標準為肉眼不可見,故其判定係逕以肉眼進行石綿排放狀況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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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4006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6 月 2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石綿及含石綿物質之排
放管道、周界排放標準為肉眼不可見,故其判定係逕以肉眼進行石綿
排放狀況檢查。
二、因石綿之檢測濃度值並不適用於符合環保管制標準與否之判定依據,
且無代檢測業取得石綿檢測項目之認可執照,倘業者擬進行石綿濃度
檢測,可自行委託具有執行石綿檢測能力之機構,依據政府單位公告
之標準檢測方法進行檢測。該檢測數據僅能作為參考。
三、另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之「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
標準」中訂有石綿容許濃度標準及標準檢測方法,倘須進行作業場所
空氣中石綿濃度檢測,可參考該方法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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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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