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試車檢測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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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900436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
辦法」進行試車檢測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4 月 29 日雲環空字第 1090005559 號函。
二、依本署 108 年 9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
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試車檢測相關規定
如下:
(一)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接到試車通知者,應依
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並於核准試車期限屆滿前 15 日內,向審核
機關提送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或足供認定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
證明文件,且其檢測結果符合排放標準者,得繼續進行試車。
(二)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1 款之核准試車期限,
不得超過 100 日。公私場所無法於核准試車期限內依試車計畫書
完成試車者,得於核准試車期限屆滿前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展延
申請次數不得超過 2 次,且含原核准試車期限之試車總日數不得
超過 190 日。但經審核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公私場所於試車期限屆滿 15 日
前申請展延者,因審核機關審查致試車期限屆滿前無法作成展延之
准駁,公私場所得於試車期限屆滿後至試車展延作成准駁期間內,
依試車計畫書內容繼續試車;未於試車期限屆滿 15 日前申請展延
者,審核機關於試車期限屆滿未作成展延之准駁,公私場所應停止
試車。
三、本案公私場所執行固定污染源許可證試車檢測之相關執行方式,說明
如下:
(一)公私場所應依據試車計畫書進行試車,並於屆期 15 天內提送空氣
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或足供認定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倘
檢測結果符合排放標準者,得繼續進行試車。
(二)本案倘試車檢測結果不符合排放標準者,應調整製程或防制設備後
,重新進行檢測,於確認後續檢測結果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並提送審
核機關,惟總試車期間不得超過 100 日,倘超過 100 日即應停
止試車;另倘試車相關程序無法於 100 日內完成,得於核准試車
期限屆滿前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展延申請次數不得超過 2 次,
且含原核准試車期限之試車總日數不得超過 190 日,超過 190
日即應停止試車;但經審核機關核准者,不受試車總日數不得超過
190 日之限制,公私場所可持續試車至審核機關核准之期限為止。
(三)公私場所倘於上開試車期限屆期 15 日前申請展延,因審核機關審
查之因素,而非公私場所之責所致,使該次試車期限屆滿前,審核
機關無法作成展延之准駁,公私場所得於試車期限屆滿後至試車展
延作成准駁期間內,依試車計畫書內容繼續試車;倘公私場所未於
試車期限屆滿 15 日前申請展延者,審核機關於試車期限屆滿未作
成展延之准駁,公私場所應停止試車。
四、有關本署 95 年 3 月 6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14620 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正 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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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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