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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3:0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署91年11月26日環署廢字第0910080388號函及93年4月7日環署廢字第0930021979號函(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900263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容: 主    旨:本署 91 年 11 月 26 日環署廢字第 0910080388 號函及 93 年 4  月 7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21979 號函(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    明:106 年 1  月 18 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新增涉及二個目
          的事業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統一訂定再利
          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本署於
          107 年 1  月 8  日訂定發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考
          量旨揭函釋所涉法規有所變更,爰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經濟
          部等 9  部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委員會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