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1 01:5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一、依據本署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附錄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監測設施之規範安裝規範規定,監測設施應設置於操作方便且量測污染物濃度、排放速率皆具代表性之位置,並於符合下列條件下選擇適當位置:距最近的控制設備、污染物發生設備或任何污染物濃度變化、排放流率變化處之下游至少二倍直徑處;且距離排放口或控制設備上游至少二分之一倍直徑處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337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本署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
              附錄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監測設施之規範安裝規範規定,監測設
              施應設置於操作方便且量測污染物濃度、排放速率皆具代表性之位置
              ,並於符合下列條件下選擇適當位置:距最近的控制設備、污染物發
              生設備或任何污染物濃度變化、排放流率變化處之下游至少二倍直徑
              處;且距離排放口或控制設備上游至少二分之一倍直徑處。
          二、另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倘裝設於振動環境,一般容易造成監測數據不穩
              定。為取得代表性之數據及減少監測數據之誤差,監測設施於符合前
              述條件下,應選擇安裝於可避免振動影響監測數據之位置。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