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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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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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312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6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 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輸油管倘因鏽蝕或外力破壞等物理或化 學變化因素,致油管破裂造成洩漏,引起逸散油氣臭味之空氣污染, 則屬空氣污染防制法所規範之污染源。 二、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 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 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前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 措施外,並得命其停止該固定污染源之操作。」主要目的係規範公私 場所於突發事故發生當時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以遏止其持續擴大排 放大量空氣污染物。 三、本案中○公司輸油管遭盜油引起漏油而衍生之空氣污染事件,係盜油 者所造成,並非中○公司可預見或及時察覺而可於事發後一小時內即 通知主管機關,惟倘中○公司於獲知油管破裂之事實時,立即採取緊 急應變措施、停止該油管之油品輸送,防止空氣污染持續擴大,則已 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管制之目的,不宜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三十條規定處分中○公司。 四、復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使 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之行為。本 案輸油管因遭盜油,引發漏油致油氣逸散之污染情事,該污染行為係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法應處罰行為 人,本案造成污染事件之行為人為盜油者,故依法應處分盜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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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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