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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1 01:1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之污染源包括石化製程之廢氣燃燒塔、製程排放管道及設備元件,以及各行業之有機液體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其中「石化製程」依該標準第二條第二款定義,係指上、中游石化工業製程,包括產製各類石油產品、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338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0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之污染源包括石化製
              程之廢氣燃燒塔、製程排放管道及設備元件,以及各行業之有機液體
              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其中「石化製程」依該標準第二條第二款定義
              ,係指上、中游石化工業製程,包括產製各類石油產品、有機化學品
              、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二、本案○○有限公司產製之過氧化苯甲醯,係為有機化學品,該製程屬
              前述標準管制之石製程。另該公司倘有該標準管制範圍內之揮發性有
              機液體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則亦屬該標準之管制範圍。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