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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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佈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於其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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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302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5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佈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未 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 限當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於其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處新台幣一千五 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倘若營建業者未申報開工亦為繳交空污費即先行開工時,應以工程開 工為基準加計利息,逾九十能未繳納時,除科處罰鍰外,其加計之利 息能應繼續累計至繳納(不含)為止。 三、屬應分期繳交空污費而逾期未繳納者,應以各期應繳納金額分別就於 其部分計息,加計之利息可以另列繳款單方式徵收,並應納入營建工 程空屋費統籌運用。 四、營建工程因工程類別變更、工程溢動等因素致使完工結算時空污費金 額不足或溢繳者,因係屬業者自行申報之變異,故不應另加徵或加退 空污費差額之利息。 五、微粒於縣市依法執行營建工程於其繳費之空污費利息加計徵收作業, 本署刻正開發營建工程逾期加徵利息之電腦資訊系統,預計於本(八 十八)年八月完成開發後轉交各縣市環保局更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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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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