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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1 05:0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一、依本署公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二規定,固定污染源執行之定期檢測頻率分三級,分別為每三個月、六個月及每年檢測一次,及依要點四規定,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可擇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但連續檢測之污染源不得相同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323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2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二規定,
              固定污染源執行之定期檢測頻率分三級,分別為每三個月、六個月及
              每年檢測一次,及依要點四規定,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型式、規模、
              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
              可擇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但連續檢測之污染源不得相同。
          二、鋼鑄造程序殼模預熱爐非屬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
              報之固定污染源,係依許可證許可內容規定之定期檢測頻率執行檢測
              。惟倘該殼模預爐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均相同,得
              檢具相關說明資料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擇一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
              ,但連續檢測之污染源不得相同,其檢測頻率應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