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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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轄OO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研磨製造程序水淬高爐石乾燥爐之粒狀污染物適用排放係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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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228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研磨製造程序水淬高爐石乾燥爐之粒狀 污染物適用排放係數」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空 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推估依據之順序如下:(一)公私場所固 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一年以上之監測資料。(二)公私場所… 試車檢測報告數據,或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 3 次以 上之檢測報告數據。(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 係數。(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 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 代計算方式。…」,管制重點主要因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係作 為空氣污染防制規劃、管制策略研擬及徵收空污費的基礎,故公私場 所即應以此計量序位做為估算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之依據。 二、參照本署 101 年 7 月 25 日函(環署空字第 1010058880 號函) 釋說明:「…製程具上下游關係,…為確保該公司製程資料之完整性 ,則應併入該製程辦理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申請,不宜另案獨立 申請。」係為確保公私場所因設置具有關聯性之固定污染源製程及其 防制設備,主管機關能於整體製程空氣污染物及防制設備運作之範疇 下,有效掌握其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情形。 三、本案旨揭公司研磨製造程序水淬高爐石乾燥爐之粒狀污染物適用排放 係數一節,應依前揭管理辦法規定之計量秩序辦理,亦可參照本署函 示內容同時考量旋轉式乾燥爐與整廠製程上下游關係,評估廢氣產出 製程與流向後,確認旋轉式乾燥爐之排氣是否得併入整廠任一製程計 量之可行性。因本案涉及公私場所權益,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 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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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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