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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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3083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下列 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 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前項行為係指未 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行為。」該條文規定適用於各業別或製 程。 二、工商廠場從事鋁錠加熱、擠型作業,有前述「融化」之行為,倘其空 氣污染物未經排放管道排放,致產生明顯粒狀物散布於空氣中,則違 反前述條款,應依該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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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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