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未經排放管道適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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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069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未經排放管道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就貴局來函說明二所提疑義,分別說明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48 條及本署 108 年 1 月 21 日修正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 設施規範」規定,公私場所排放管道均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 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如有公私場所無 法設置排放管道及採樣設施者,應提出確認有效收集、處理空氣污 染物排放符合標準之替代方法,並佐以資料說明,報經貴局同意後 始得認定排放管道免設置採樣設施。 (二)非屬本署依空污法指定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 固定污染源者,仍應符合前述空污法第 48 條及相關子法所需規範 之應設置排放管道及採樣設施條件,以利貴局查驗其污染排放情形 是否符合空污法相關管制規定。 (三)公私場所應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與是否需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 證無關,本案若經貴局現場查核發現公私場所有未依規定設置採樣 設施之情形者,仍應由貴局本權責依照現場實際情形,判定是否符 合免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之條件,如經貴局核可,即可視為未經排 放管道之情形。 (四)本案依貴局來文說明二所指,如經現場查核發現貴轄某環保事業有 限公司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委託操作燒庫錢環保金爐排放發生 發現粒狀污染物,依前述說明,不論其是否屬本署指定公告第一批 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應先由 貴局本權責依空污法第 48 條及相關子法規範內容,判定其是否應 設置排放管道及採樣設施規範後,再行判定是否可適用空污法第 3 2 條規定,方為適法。 二、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情形查明後,逕依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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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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