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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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污泥燒結處理程序屬本署公告第2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或公告第8批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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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876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污泥燒結處理程序屬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 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或公告第 8 批之事 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 焚化處理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焚化爐總設計處理量或總實 際處理量在 2 公噸/小時以上者。另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 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 包含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 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二、本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表示,該公司之製程主要係以有機性 污泥(D-0901)、無機性污泥(D-0902)及污泥混合物(D-0999)等 廢棄污泥為原料,經旋轉式燒結爐高溫處理後成為產品,其產品提供 水泥廠、水泥製品廠、混凝土加工廠等作為原料或副原料使用。倘該 公司使用之原料係屬事業廢棄物,且係以熱處理方式,進行廢棄物再 利用或處理程序,則符合上述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公告條件。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覆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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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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