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88.01.20修正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未依規定期限內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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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214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4 月 2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 88.01.20 修正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固定污染
源未依規定期限內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
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處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若有違反前述情事時,貴局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
以逾九十日未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書面敘述資料及逾繳費額,移請
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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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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