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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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除部分經本署指定公告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及應實施定期檢測知固定污染源,需分別依監測數據及檢測數據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外,其他則可自行選用經認可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數據、檢測結果或排放係數等方式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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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219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4 月 0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除部分經本署
指定公告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及應實施定期檢測知固定污染源,需分
別依監測數據及檢測數據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外,其他則可自行選用
經認可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數據、檢測結果或排放係數等方式計
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二、採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數據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其污染量得以
連續監測知濃度及排氣量計算,並無污染物單位活動強度計算問題;
採排放係數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可直接選用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
(級單位活動強度排放量),故意無計算基礎問題。
三、採檢測法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因係以檢測期間之污染物排放量除
以該段檢測期間燃(物)料使用量或產品產量作為污染物單位活動強
度排放量,再以該季燃(物)料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相乘計算其該季污
染物排防量,故理論上,污染物單位活動強度排放量選用燃(物)料
使用量為基礎與顯用產品產量為基礎計算整季之污染排放量,兩者計
算結果應屬一致,業者可自行選用燃(物)料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為基
礎,惟選定後不應在任意更改調整,以合理核算整月之燃(物)料使
用量或產品產量。
四、另查本署委辦之北、中、南三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管制
中心依據貴會部分會員申報之排放量審查結果,發現同一污染源分別
採用燃(物)料使用量級產品產量計算之排放量,兩者有明顯差異情
形,據查係因檢測期間之實際燃(物)使用量或產品產量計算有以少
報多之情事。故請貴會促請各廠詳細紀錄檢測期間、檢測當及該季之
實際燃(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並於季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時並
予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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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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