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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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一、本署82.12.24所公告煉鋼業電爐粒狀物排放標準附表中,有關煉鋼業集塵設備排放口之測定方法說明3規定:「採樣時間至少四小時,如僅有一電爐,則其採樣時間應以能包含一完整的操作循環,如必須縮短採樣時間,應得到主管機關之核准,但採樣氣體體積應至少達四‧五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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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215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4 月 0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 82.12.24 所公告煉鋼業電爐粒狀物排放標準附表中,有關煉鋼
業集塵設備排放口之測定方法說明 3 規定:「採樣時間至少四小時
,如僅有一電爐,則其採樣時間應以能包含一完整的操作循環,如必
須縮短採樣時間,應得到主管機關之核准,但採樣氣體體積應至少達
四‧五立方公尺。
二、電爐煉鋼製程於加料期、出鋼期及非加料出鋼期所排放之大量粒狀污
染物濃度並非穩定值,而其每次煉製時間依其使用原料種類、加熱方
式及燃料種類而不同,為求取代表該污染源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檢測數
據,故於煉鋼業電爐粒狀物排放標準中規定採樣時間至少四小時;而
為避免電爐煉鋼製程於加料、出料時所產生之廢氣未能完全經收集處
理並由排放管道排放,故亦規定採樣氣體應至少達四‧五立方公尺,
以採得代表該電爐所排放之粒狀污染物濃度。
三、另有關電爐煉鋼製程之粒狀污染物濃度採樣,其三個樣品之採樣時間
加總,應達前述規定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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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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