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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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713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制度之立法原意,係為使工廠在固定污染源操 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下進行操作,以確保其空氣污染物排放能符合空氣 污染防制法及相關規定。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下稱許可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審核機關審查公私場所依第 1 2 條或第 13 條規定提出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時,符合下列情 形者應令其進行空氣污染物檢測:(一)有固定排放管道且依規定應 設置採樣設施;或屬逸散性污染排放有適當之代表性周界位置可檢測 者。(二)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可進 行檢測者,檢測結果經審查符合排放標準者,審核機關應於完成審查 後通知公私場所領取操作許可證。同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 第 2 目及第 4 目規定,操作許可證許可內容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方 法及設備之名稱、型式、處理容量及操作條件,及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種類、年許可排放量等項目。另同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係規範 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之順序;以及同條文第 3 項規定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得作為設置許可證 及操作許可證變更之依據,其增加量百分比計算,應以相同之推估依 據計算之。 二、查本署已有公告排放管道中戴奧辛及喃檢測方法,且已有本署核發 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可進行檢測。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固定 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自得依相關規定,要求有排放戴奧辛之虞固定 污染源進行戴奧辛排放檢測,並以檢測結果作為其戴奧辛空氣污染物 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納入操作許可證許可內容中。 三、另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下稱收費辦法)第 10 條亦有規範公 私場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 依據之順序規定。有關本署訂定許可管理辦法及收費辦法之管制重點 不同,依前揭相關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許可管理辦法及收費辦法 規範計算依據之順序分別予以審查及核定,倘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排 放量及許可排放量恰使用不同計算依據,確實會有不同之結果,惟不 同計算依據之排放量不宜直接引用比較及作為處分之依據。 四、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判斷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排放是否 超出年許可許可排放量,應先行確認該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量是 否依管理辦法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兩者係以相同之推估依據計算 比較;倘其係依相同推估依據計算,地方主管機關應再確認其製程操 作條件是否改變,倘經確認其製程操作條件與許可內容不符者,應依 規定處分並限期改善;倘製程操作條件未超過許可內容,則應確認原 核定之年許可排放量正確性,並作合理之修正之。 五、本案貴公司所提許可證審查原則相關建議,本署將一併納入後續研擬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相關審查原則內容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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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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