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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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公司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方式分為儀器檢查及官能檢查,其中官能檢查分為目視及目測,而「目視」係指稽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條件、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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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73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3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公司場所排放空氣污 染物之檢查方式分為儀器檢查及官能檢查,其中官能檢查分為目視及 目測,而「目視」係指稽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條 件、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 二、營建工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之行為管制規定時,應由環 保局之稽查人員依前揭規定,採目視方式進行檢查及違法事實之認定 ,至於由環保局營建工程稽查管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貴局來函所提,砂石業於河川水系進行土石開採,倘係以「疏濬工程 」方式辦理,且具粒狀污染物排放之事實者,貴局得逕依前揭「其他 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之規定,之定涉及土石開採之「疏濬工程」 為「其他營建工程」之工程種類,即可依工程合約經費千分之三徵收 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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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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