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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4:1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展延有效期限釋示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授化字第107000921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容: 主    旨: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展延有效期限釋示案。
說    明: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
          之有效期間為 5  年,期滿仍須繼續運作者,應於期滿前 3  個月至 6  
          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5  年。承上,原許可證、
          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於申請展延期間仍具效力,故展延應由原證到期日起
          加 5  年。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