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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9:2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時機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700558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時機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執行業務,明定於廢(污)水處理專責單
              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其立法目的主要為取得水污
              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執行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管理、申
              請(報)文件之管理、廢(污)水排放及放流口之管理、廢(污)水
              水質檢測之管理等業務事項,爰此,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於許可證核發時完成設置即可。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