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使用低硫燃油為燃料之往復式發電設施,其氮氧化物排放係數,本署同意以四○‧七三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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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74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3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使用低硫燃油為燃料之往復式發電設施,其氮氧化物排放係數,本署
同意以四○‧七三六計算。
二、有關裝設排煙脫硝設備(SCR) 申請控制效率為五○%乙節,請檢附
證明文件於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時一併申報,以便審核;並依本署公
告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
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裝置排煙脫硝設
備(SCR) 者,應每紀錄控制設備現場操作狀況,紀錄項目至少包括
廢棄流量、操作溫度、觸煤名稱、用量及更換期等操作條件項目,並
妥善保存以供查驗,其各項操作紀錄應足以證明該控制設備為正常及
有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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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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