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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5:0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及水產養殖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廢(污)水排放量之登載及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700066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及水產養殖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廢
          (污)水排放量之登載及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補充規定。
說    明:一、太陽能發電廠尚非現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所指事業。
          二、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廠房屋頂上設置太陽能模組,以清水(未添加清
              潔劑或其他物質)清洗太陽能模組,產生之水性質與逕流廢水相近,
              實務管理上應依逕流廢水管理規定辦理。如以有添加清潔劑或其他物
              質之水清洗者,仍應依作業廢水管理,收集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
              始得排放。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