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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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一、申請石油焦使用許可證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檢具相關資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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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781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2 月 1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申請石油焦使用許可證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檢具相關資料申請。本案以石油焦作為剎車皮原料,申
請此類非作燃料用途石油焦之使用許可證,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
述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依據石油焦之實際特殊用途,要求
申請者檢具石油焦之用途說明、使用量、輸送、貯存及使用作業等過
程之污染防制措施等,據以核發使用許可證,本署業於 86.12.31 以
環署空字第七九三九五號函釋在案。
二、另申請非作燃料用途石油焦之販賣許可證者,則仍應依前述細則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並限供應領有石油焦使用許可
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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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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