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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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周界係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其中公私場所之認定,係以固定污染源所屬之個人或工商廠、場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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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53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2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周界係指「公 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其中公私場所之認定,係以固定污染 源所屬之個人或工商廠、場為對象。其為工商廠、場者,係指從事營 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者,如公 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 二、○○關係企業之四家公司,倘其係分別申請工廠登記證,其固定污染 源則應分屬不同公司,應以個別公司使用或管理之界限為周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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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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