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1 12:4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周界係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其中公私場所之認定,係以固定污染源所屬之個人或工商廠、場為對象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053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周界係指「公
              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其中公私場所之認定,係以固定污染
              源所屬之個人或工商廠、場為對象。其為工商廠、場者,係指從事營
              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者,如公
              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
          二、○○關係企業之四家公司,倘其係分別申請工廠登記證,其固定污染
              源則應分屬不同公司,應以個別公司使用或管理之界限為周界。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