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公私場所設置之垃圾場露天燃燒,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舊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污染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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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32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公私場所設置之垃圾場露天燃燒,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 (舊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污染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舊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 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鄉(鎮、市)設置之垃圾場露天燃燒,違反前述規定,其處分對象為 鄉(鎮、市)。因鄉(鎮、市)係屬自治團體之公法人,不宜認定為 工商場、廠,故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五十四條(舊法第三十九條)第 一項前段之處分規定,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該處 分書中受處分人欄應填載為:「○○鄉(鎮、市),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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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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