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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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本署81.09.16環署空字第四○二五○號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七點規定:「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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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61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81.09.16 環署空字第四○二五○號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 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七點規定:「污染源倘因 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 認可。 二、縣市主管機關應本於權責,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提報未能依規定 設置採樣設施之事實予以認可,並依個案情形,擇採下列替代措施執 行稽查管制:周界排放標準、污染源使用之燃料種類及成分之許可限 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條件之許可限制、目測判煙、其他管制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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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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