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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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6條規定,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者之設置期限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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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0827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6 條規定,應設置自 動監測(視)設施者之設置期限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保護局○年○月○日○號函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措及檢測管 理辦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之事業 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維持設施正常功能,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連線傳輸。至其設置規定及完成期限應依同辦法第 106 條及附 表三辦理。 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新申請許可證(文件)或辦理許可證(文件 )變更,其核准廢(污)水排放量達水措及檢測管理辦法第 105 條 所定規模時,即屬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對象,惟如許可證(文 件)核准時間已逾同辦法附表三所定期限時,參考同辦法第 56 條第 4 項對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之期間規定,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新申請許可證(文件)者:自許可核准日起 180 日內完成設置。 (二)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者:自許可變更核准日起 180 日內完成 設置。 四、另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其申請修正廢( 污)水排放量未達水措及檢測管理辦法第 105 條所定規模且經核發 機關核准辦理功能測試者,自核准辦理功能測試之日起得暫予免除自 動監測(視)設施設置,惟後續如核發機關核准廢(污)水排放量仍 達同辦法第 105 條所定規模時,應依說明三(二)規定期限完成自 動監測(視)設施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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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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