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檢測結果計算污染物排放量者,於第一次申報時,應以其六個月內之檢測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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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842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12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檢測結果計算污
染物排放量者,於第一次申報時,應以其六個月內之檢測值計算。有
關六個月起迄期間之認定,本署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八七
)環署空字第七八一五四號函釋:因第一次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應繳費
之月份為八十七年七、八及九月份,故可做為計算該三月份污染排放
量之檢測值為八十七年二月至九月期間進行之檢測。
二、為考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依實際台放量徵收制度,係自本(
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第一次申報時間為十月底前,倘十月份
進行檢測時,其污染源操作條件達到七月至九月期間最大產量或燃(
物)料使用量百分之八十以上,則同意以十月份檢測結果計算七月至
九月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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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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