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自本(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固定污染源倘有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應依污染物質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763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11 月 2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自本(
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固定污染源倘有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應依
污染物質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本案漆包線製程以電力為熱源之電熱管,因電力本身無產生硫氧化物
及氮氧化物,無須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惟倘因被加熱烘乾之原物料
於加熱烘乾過程中排放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則仍應依實際排放量繳
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