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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7:0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貴公司函詢公司合併涉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證申請或變更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500922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貴公司函詢公司合併涉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證申請或變更疑
          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 75 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
              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二、於繼受消滅公司後,消滅公司原有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
              證其登載之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等應變更為存續公司之相關
              資料。
          三、爰此,請存續公司於合併後 15 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
              辦理消滅公司之登記證註銷並申請換發新登記證。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