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自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應依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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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750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11 月 0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自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
,應依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為鼓勵業者使用低污染性
燃料,本署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公告修正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
費率」規定:使用天然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
(如液化石油氣(LPG)、氫氣等)為燃料者,費率為零,免繳納空
氣污染防制費。其意旨係由天然氣或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本身燃燒所直
接產生之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免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倘因有其他
原物料參與燃燒,或利用前述燃料之熱源反應,而至排放硫氧化物或
氮氧化物,則該部分由原物料所產生之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仍應依
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使用電力為熱源者,因電力本身無產生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毋需繳
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氮倘因被加熱之原物料於加熱過程中排放硫氧化
物或氮氧化物,則仍因應依其實際排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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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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