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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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一、本案該公司自產燃料氣中,符合下列二條件者,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一)含氫原子及四個以下之碳氫化合物佔總氣體體積百分比九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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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92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11 月 0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案該公司自產燃料氣中,符合下列二條件者,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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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氫原子及四個以下之碳氫化合物佔總氣體體積百分比九五%以上
者。
(二)每千立方公尺(於攝氏十五‧五六度,一大氣壓下),熱值為每公
秉六六三五○○○仟卡以上且硫份含量在五○○ ppm 以下者。
二、使用該燃料所排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得免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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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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