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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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協會函詢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適用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包含範疇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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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425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協會函詢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適用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包含範疇疑 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協會 105 年 5 月 11 日(105) 液協字第 105004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依第 3 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 依據之順序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 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 檢測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公告之空 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以及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三、另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 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 他計量規定」中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0.18 0 (投入基板面積/平方公尺)之訂定依據,係由貴協會提供學者之 管道檢測研究成果並經本署及相關產業界共同制定,應可合理呈現液 晶顯示器製程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四、有關貴協會所提會員公司經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就製程之有機原 物料輸送系統提出非屬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 之範疇,要求業者補申報該操作單元(儲槽)之排放量一節貴協會所 稱製程之輸送設備,有存放原料之情形者,如係具儲槽型式之固定頂 槽之操作單元,考量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特性包含儲存損失與工作損 失,管道檢測結果不易合理計算排放量,則應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 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 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之附表壹、 二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所列之公式,另行估算其揮發性 有機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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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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