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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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轄○○公司函詢其蓄熱式廢氣處理設備削減率檢測報告,適用於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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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3187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蓄熱式廢氣處理設備削減率檢 測報告,適用於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4 月 21 日(105) ○○ 廠字第 10504001 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依第 3 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 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 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 自廠係數、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質量平衡計量方 式,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另同 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固定污染源產品產 量、原(物)料使用量、燃料使用量、檢測結果或其他有關資料,計 算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其應繳納之空污費,其情形 包含該條第 1 項第 7 款所稱其他未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 。復查本署業於 101 年 9 月 6 日公告委辦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辦理空污費收費辦法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污費徵收、申報、審 查、查核、結算、核算、核定與追補繳作業等事項在案。 三、本署爰已針對公私場所申報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公告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 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 量規定」,針對採用質量平衡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時,規範應依 「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 (以下簡稱質量平衡計量規定)計算。又依質量平衡計量規定附錄一 、(五)規定,非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其引用管道檢測資 料,應以每季申報期限截止日前 1 年之管道檢測結果。 四、有關該公司函詢其蓄熱式廢氣處理設備削減率引用 103 年 9 月檢 測報告,不適用於 104 年第 3 季至第 4 季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 氣污染防制費之疑義一節,查該公司金屬表面塗裝製程係採質量平衡 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且其非屬公告定期檢測對象, 依上述規定,該製程所屬蓄熱式廢氣處理設備廢氣處理效率,倘係以 管道檢測結果作為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之排放量控制效率計算者,則 應引用每季申報期限截止日前 1 年之管道檢測結果始得參採計算。 惟 104 年第 3 季至第 4 季申報空污費雖已無法引用該檢測報告 ,倘該公司能提出防制設備正常操作及 VOCs 削減率之證明文件,經 貴局查核屬實,貴局得依前揭收費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 定,重新核算其應繳之空污費。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 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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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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