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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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自本(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固定污染源倘有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應依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量包括燃料燃燒及原物料加熱等任何製造過程之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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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26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9 月 1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自本(八十七)
年七月一日固定污染源倘有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應依污染物實
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量包括燃料燃燒及原物料加熱等
任何製造過程之排放。以電力為能源之電爐,倘能證明其煉製原物料
中無含硫之成份,且於煉製過程中並無添加任何含硫之輔助燃料,則
無需繳納硫氧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惟氮氧化物仍應按實際排放量
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仕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非鐵金屬基本工業,
其中灰鐵鑄造程序之熔鐵爐及週波爐應定期檢測項目包括粒狀物、硫
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三項空氣污染物,另一「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
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要點二之第二項規定:「…固定污染源若
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項目及頻率進行檢測。」。
三、本案三家公司支會鐵鑄造程序中倘使用以電力為能源之週波爐,因其
氮氧化物排放量低,可申請調整或免除氮氧化物檢測頻率或項目,其
煉製過程並無添加含硫之輔助燃料者,亦可申請免除硫氧化物之定期
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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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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