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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1 23:1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三○五○○號公告,使用天然氣或其搭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者,其排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為零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6186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1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三○五○○號公
              告,使用天然氣或其搭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者,其
              排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為零。
          二、因氫氣或液化石油氣(LPG) 為低污染性之燃料,使用該二項燃料排
              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適用零費率計算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