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監測設施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二個以上適用相同排放標準之固定污染源,其煙道氣混合後由一個排放口排放,得於混合後之煙道設置監測設施」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495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8 月 0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監測設施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
二個以上適用相同排放標準之固定污染源,其煙道氣混合後由一個排
放口排放,得於混合後之煙道設置監測設施。」又依「空氣污染防制
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二以上固定污染源之同種類空
氣污染物合由一條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及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
標準。
二、將排放廢氣兩座鍋爐之煙囟合併為一,倘依規定每一座鍋爐皆應設置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則其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得分別裝置於個別水平煙
道上,或設置於混合後之煙道,而人工採樣孔應分別於個別水平煙道
及混合後之煙道設置,以便於查驗其個別排放及總排放是否均符合排
放標準。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