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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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非鐵金屬基本工業具電爐、反射爐、電解爐,從事非鐵金屬(如鋁、銅、鉛、鋅、鎂等)初級及二級熔煉、冶煉製造程序者,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另軋鋼業之金屬軋造程序,以熱軋方式從事各種型態金屬製品之生產者,亦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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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253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4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 非鐵金屬基本工業具電爐、反射爐、電解爐,從事非鐵金屬(如鋁、 銅、鉛、鋅、鎂等)初級及二級熔煉、冶煉製造程序者,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另軋鋼業之金屬軋造程序,以熱軋方式從事各種型 態金屬製品之生產者,亦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此外,「應設 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中,非鐵金屬基本工業 依電爐、反射爐、電解爐污染源設備種類及規模差異,從事初級及二 級熔煉、冶煉製造程序者,應設置甲級或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 二、本案污染源從事「鋁擠型作業」,係將鋁擠錠經重油加熱攝氏四○○ 度,再經擠型機擠製成鋁門窗鋁框等成品,並無熔煉、冶煉設施,非 屬前述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與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 員之製造程序;且亦非屬軋鋼業以熱軋方式從事各種型態金屬製品之 金屬軋造程序。惟倘該公司有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之任一空氣污染 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量達五十公噸/年以上者,則仍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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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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