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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2 04:3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公司或營造廠商承包營建工程所設立之臨時預拌混凝土廠,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依規定環保機關應核予五年有效期間;倘其於工期結束後即不得再操作營運,該許可證應即刻失效,可於許可證上加註「本證有效期間內,臨時預拌混凝土廠工期結束後,本許可證失其效力」等文字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212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公司或營造廠商承包營建工程所設立之臨時預拌混凝土廠,申請固定污染
          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依規定環保機關應核予五年有效期間;倘其於
          工期結束後即不得再操作營運,該許可證應即刻失效,可於許可證上加註
          「本證有效期間內,臨時預拌混凝土廠工期結束後,本許可證失其效力」
          等文字。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