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5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貴公所函詢轄內私人土地修剪樹木、竹子等所產生之一般綠色再生回收物處理疑慮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4006366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容: 主    旨:貴公所函詢轄內私人土地修剪樹木、竹子等所產生之一般綠色再生回收物
          處理疑慮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
              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
              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合先敘明。
          二、本案修剪樹木、竹子等所產生之廢棄物,若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
              第 4  項所稱之事業因承攬相關工程所產出,則為事業廢棄物,應依
              同法第 28 條規定,以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
              等方式擇一為之;或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進行再利用。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