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1:2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函詢廢棄物清理法執行機關之執行權責疑義案 說明:依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 ;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4款第6目規定,鄉(鎮、市)公所之執行 事項包含「鄉(鎮、市)廢棄物之稽查及處分」。故鄉(鎮、市)公所對 所轄事業之廢棄物產生、貯存、清除或處理等行為,依法有稽查及處分之 權力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301066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函詢廢棄物清理法執行機關之執行權責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63 條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另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4  款第 6  目規定,鄉(鎮、市)公所之執
          行事項包含「鄉(鎮、市)廢棄物之稽查及處分」。故鄉(鎮、市)公所
          對所轄事業之廢棄物產生、貯存、清除或處理等行為,依法有稽查及處分
          之權力。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