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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2 04:3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環保機關對列管之固定污染源,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證照(工廠登記證),即編列乙個相對之管制編號,本案台灣愛普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倘有四個工廠登記證,則會有四個管制編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215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環保機關對列管之固定污染源,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
              運之證照(工廠登記證),即編列乙個相對之管制編號,本案台灣愛
              ○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倘有四個工廠登記證,則會有四個管制編號。
          二、同一公司分別擁有多家工廠時,倘為同一廠址、不同樓層之工廠,得
              合併設置一位專責人員;不同廠址之工廠,應分別設置專責人員。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