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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2 07:4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試車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14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試車日
          數不得超過九十日,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及第十九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但進行試車者,得於核准之試車期間屆滿後十五天
          內,向主管機關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
          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第六點之(二)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五十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者…;並於提報空氣污染物排
          放檢測報告時,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