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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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本署已公告第一至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未包含爐石粉製造程序,但第二批公告條件規定有同一公私場所所有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五十公噸/年以上者,則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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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29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3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署已公告第一至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未包含爐石粉製造程序,但第二批公告條件規定有同一公私場所所有 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五 十公噸/年以上者,則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 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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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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