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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2 07:3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署已分階段陸續公告第一至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屬各批次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應分別自公告日起二年內申請操作許可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1422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本署已分階段陸續公告第一至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之固定污染源,屬各批次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應分別自公告日起
          二年內申請操作許可。倘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個分屬不同批次應申請操作許
          可之固定污染源,於申請許可時,將後批次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併於
          前批次許可申請,且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並登錄於操作許可內容中,則該
          已登錄於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毋需再依該屬批次申請操作許可。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