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申報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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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611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疑 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7 月 17 日○○字第 1030717 號 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依第 3 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二)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三)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四)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 數、控制效率及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爰此,本署已分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 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 率規定」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 VOCs 排放係數規定),並針對採用 質量平衡計算 VOCs 排放量時,規範應依「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 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以下簡稱質量平衡計量規定) 之規定計算。 三、本案所詢提報原物料、產品及廢棄物中 VOCs 含量之重量百分比資訊 應以何種資料作為計算空污費依據疑義一節,倘公私場所係採用質量 平衡計算 VOCs 排放量,並涉及檢測數據,則應符合質量平衡計量規 定附錄一、(五)2.,固定污染源之原(物)料、回收原(物)料、 廢水、廢棄物、廢溶劑與產品中 VOCs 含量之重量百分比資訊,應依 其製程特性自行提報引用資料來源與該資料檢測日期;前述引用資料 來源日期,不得超過每季申報期限截止日前 5 年。另公私場所應提 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主管機關認可檢測方法之實際檢測結果、供 應商所提供之成分分析報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經主 管機關審查認可後,據以辦理申報事宜。 四、另有關廢水處理設施之 VOCs 排放量計算疑義一節,依 VOCs 排放係 數規定附表壹、二、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含石化製程 廢水者應申報其廢水處理場-廢水處理設施之 VOCs 排放量,估算基 礎為季廢水處理量,其係依廢水來源製程據以判定,倘公私場所確實 有廢水處理設施操作單元,則應依前述規定進行 VOCs 申報。 五、又公私場所廢棄物再利用程序之氮氧化物排放量計算方式疑義一節, 依前述空污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得以連續自動監測設 施之監測結果、符合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本署公告之排 放係數及控制效率之推估依據順序作為排放量計算依據。本案請貴局 本權責依事實查明確認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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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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